中国古代性法制史特点

   2、限制结婚的规定较严格,对违犯者处罚较重。主要限制包括:同姓不婚、近亲不婚、恶疾者不与婚、奸夫淫妇不相婚等。《唐律》载:“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三年”。《明律》载:“凡同性为婚者,杖六十,离异。”凡与亲属为婚者,依其亲疏分别处以不同刑罚,轻则杖、徒,重至斩、绞。
  3、丈夫性特权与妻子的性压抑以及统治阶级的一夫多妻与被统治阶级的一夫一妻。五帝时,帝王的妻分正副。黄帝、帝喾均有一正妻,三副妻。舜有三副妻。三代时帝王妻子的名称及数量均有增加。周代已增至121妻,另外还有无数妾。诸侯也有一正妻、二世妇、六女卸及八妾。卿大夫各有一妻二妾。士有一妻一妾,士以下的庶人则为一夫一妻。士以上的男子可以多妻,而女子却应从一而终。
  非法性行为、性关系的种类及惩处:春秋后期,曾允许子、侄、弟娶伯叔、兄之妻妾(除生母外),也允许长辈下淫幼辈之妻妾。但也有人认为此举不妥。《秦律》与〈汉律〉都禁止养子奸养母。〈汉律〉视养子奸养母为逆伦大罪,应射死。〈明律〉和〈清律〉都规定:强奸处绞、和奸杖八十;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同强奸论。〈唐律〉规定:普通人相和奸,徒一年半;奴与良人和奸,徒二年半;和奸亲属,自徒三年直至绞刑;强奸徒二年,但奴强奸良人或奸父祖妾、伯父母、姑、姐妹、子孙妇、兄弟之女者,皆处绞。宋与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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